
关于加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1〕9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障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部、委、办、局和区、县所属的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劳动合同制工人,中央国家机关及外省、市在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参加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及时予以补缴。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的欠费,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增幅加收保值费;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的欠费,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于在2012年6月30日前办理补缴欠费的,不收取保值费用。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与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详见附件)。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