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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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加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9018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局发〔2011〕98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宣布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31号)宣布废止

关于加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1〕9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障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部、委、办、局和区、县所属的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劳动合同制工人,中央国家机关及外省、市在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参加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及时予以补缴。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的欠费,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增幅加收保值费;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的欠费,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于在2012年6月30日前办理补缴欠费的,不收取保值费用。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与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详见附件)。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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