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失业保险
缴费年限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2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退役军人的失业保险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号)精神,现就退役军人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退役军人在用人单位就业后,由所在单位持《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区、县人力社保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手续,填写《天津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一式2份)。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相关材料后,在《认定表》上出具意见,同时将认定情况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十七页记载(“经审核,该人员***年***月至***年***月的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加盖审核人和审核单位签章。《认定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1份,用人单位负责存入本人档案1份。《认定表》和《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退役军人失业后,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依据。
各区、县要认真做好退役军人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和相关材料的存档工作,切实维护退役军人的失业保险权益。
附件:1.天津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
知(人社部发〔2013〕53号)
2014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