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升职业技能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是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迫切需要,是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促进退役士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稳定就业的具体举措,是新形势下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二、培训对象
退出现役1年以上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退役士兵。
三、培训内容
(一)就业技能培训。对未就业的退役士兵,重点开展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使培训对象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已就业的退役士兵,重点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岗位技能标准,结合技术进步强化新技术或高技能培训,提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水平,适应岗位提升和稳定就业的要求。
四、实施机构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主要依托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等机构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围绕退役士兵培训建立任务明确、分工负责、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积极推动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培训台帐,做好相关统计;认真落实开班审核、过程检查、鉴定考核、绩效评估、资金监管等制度,加强过程管理,严格考核鉴定,确保培训质量。
(二)落实支持政策。对参加《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84号)及相关规定,享受培训费、鉴定费、生活费补贴和职工培训津贴。其中,培训费按照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分别给予培训成本100%、90%和80%的补贴。鉴定费给予鉴定成本100%的补贴。职工培训津贴,根据技能等级,按照1000元至3000元标准发放,企业职工脱产带薪培训的,津贴由企业和个人各享受50%;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培训的,津贴全部发给个人。生活费补贴,未就业人员参加全日制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每课时6元标准发放。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加强退役士兵职业培训的各项法规、政策和职业培训经验。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引导,树立劳动光荣、技能宝贵的理念,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退役士兵职业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