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劳动合同法实施
10周年专题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合同法实施10周年专题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劳动合同法实施10周年专题活动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10年来,在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结合人力社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调整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劳动关系源头治理,切实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
二、工作阶段
劳动合同法实施10周年专题活动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调研摸底与修订政策阶段(5月至6月中旬)。
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部署专题活动,开展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调研,修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相关规范性文件,完善劳动用工备案系统。
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要紧密结合新业态用工、企业用工灵活性、劳动用工备案等专题,开展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调研,了解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为企业提供政策服务。
(二)宣传培训与完善实务经办阶段(6月下旬至9月)。
市人力社保部门举办劳动合同法实务高端论坛;开展劳动合同法宣传日活动,推送公益短信,通过“公仆走进直播间”节目,宣传劳动合同相关政策;组织拍摄劳动合同法宣传微视频,并在地铁车站等人流密集区域投放;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大讲堂活动,进行劳动合同法宣讲;组织开展劳动用工备案等业务标准化培训;印发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各区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开展符合本区域用工特点宣传培训活动,按照统一要求开展劳动合同法宣传周、宣传日活动,深入街道、社区、企业宣传劳动合同法。
(三)专项检查与总结推广阶段(10月至12月)。
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开展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组织活动情况交流,对劳动合同相关工作进行考核。
各区人力社保部门按照要求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对专项活动进行总结,积极推进劳动用工备案互联网平台应用。
三、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开展调研摸底。紧密围绕以人民为中心大讨论,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发现和解决政策机制、办事程序、服务效能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基础管理,准确掌握辖区内企业户数、职工人数、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通过加强指导服务,督促企业在新签、续签及变更劳动合同时,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以新业态用工、《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为重点开展调研,并提交调研报告。
(二)强化政策规范。针对调研摸底中发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劳动合同规范性文件,制发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切实提升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质量。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与企业的日常沟通和联系,对于用工量大、流动性强的用人单位,做好一对一、面对面服务,确保企业及时知悉相关政策规定,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三)加强宣传培训。通过拍摄投放微视频、和谐劳动关系大讲堂、和谐创建活动、“公仆走进直播间”、“12333”专家热线等平台和载体,多渠道、多角度宣传《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法》颁布日即6月29日开展劳动合同宣传日活动,举办劳动合同法实务高端论坛,推送劳动合同宣传公益短信,开通和谐劳动关系微信公众号。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要组织开展符合本区域用工特点的《劳动合同法》宣传活动,进社区、进企业,送政策、送服务上门,举办辖区内企业经营管理者劳动法律知识培训,宣讲劳动合同政策法规和典型案例,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增强企业依法用工意识,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和能力。
(四)推进“互联网+劳动合同”建设。完善互联网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系统,为用人单位提供网上申报服务,实现用工备案的线上线下融合。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要通过服务大厅设立公告栏、业务经办窗口告知、发送互联网业务指导手册等形式,积极推进互联网平台应用,让网络备案逐步成为劳动用工备案的主流工作模式。
(五)纳入绩效考核管理。将劳动合同工作纳入2018年度“和谐劳动关系指数”考核内容,重点考核劳动合同制度推动情况、用工备案情况,充分发挥绩效考评导向作用。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建立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分阶段明确目标、进度和完成时限,确保全年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四、工作要求
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安排,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专题活动各阶段工作落实到位。要强化责任担当,聚焦改革创新,对于企业提出的问题,及时帮助解决。要通过宣传、培训、服务等措施,指导企业完善工资分配、用工管理、劳动标准等规章制度,在企业内部营造共建共享、共治共赢的良好环境,在企业外部营造争创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活动中,要注重收集整理经验做法,及时向市局报送工作信息。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