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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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9290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办发〔2018〕388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培训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1号)宣布废止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减证便民工作要求,为扎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进一步规范认定经办流程、简化申报要件、压缩审核环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申请人原需出具的无收入证明、未再婚证明、无子女证明及失业保险缴费凭证等证明材料不再提供,由受理审核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金保二期系统查询比对及本人进行承诺方式解决。

二、社区工作站(村委会)负责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申报材料中涉及的证件类原件进行复印作为后续审核材料,相关原件校对确认后当场退回申请人,对申请人相关承诺信息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初审不超过3个工作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3个工作日内对社区工作站(村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区人社部门3个工作日内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认定结果。

三、社区工作站(村委会)应加强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信息沟通,对于通过金保二期系统进行查询与比对可以核实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四、登记失业人员接受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1次职业介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可提出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再次失业后,接受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少于2次的职业介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可提出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五、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作为市级经办机构监管平台,履行对各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事中事后具体监管及统计分析职责。通过金保二期系统相关信息核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汇总反馈。

六、各区人社部门要强化对就业困难群体帮扶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升精细化、人性化、便利化管理水平。要加强对各级经办人员培训力度,不得随意增加审核环节和要件,及时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精准、高效服务,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规定执行。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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