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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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成立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68X5/2021-0002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办发〔2021〕3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单位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成立天津市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通知

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保障依法客观公正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规范办案程序,维护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人社厅发201917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以下简称“公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正委员会的组成

(一)公正委员会组成部门

公正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组

(二)公正委员会人员组成

公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人社局分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领导担任设副主任两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内设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内设处室有关同志担任。

公正委员会审理申诉、再申诉案件时,根据案情需要,可以组成审理组或者直接承办。审理人员应当是单数,且不得少于三人。审理组设组长1名,一般由公正委员会主任指定。

公正委员会、审理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审理工作。

二、公正委员会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一)办事机构组成

公正委员会办公室是公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负责办理公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市人社局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内设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二)具体职责

1.接受申请人申诉、再申诉申请;

2.对申诉、再申诉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见;

3.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效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提出延长申诉期限意见;

4.经公正委员会主任批准,组建负责审理具体申诉案件工作的审理组;

5.经公正委员会主任批准,对审理组成员进行调整;

6.根据案情需要,负责邀请其他单位或者部门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申诉、再申诉案件的审理调查工作;

7.负责公正委员会和审理组成员的组织、联络等工作;

8.接受原处理单位执行申诉、再申诉决定情况的备案;

9.申诉、再申诉案件的文书制作和送达、档案和印章管理等工作;

10.办理公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有关要求

(一)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规章准确、程序规范。

(二)参加调查审理案件的有关人员在处理申诉案件期间不受干涉,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参加审理调查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处理申诉案件,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公正委员会、办事机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回避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四)公正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徇私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宴请或礼品等;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

(五)工作人员如违反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此前成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予以撤销。

附件:1组建案件审理组的请示

2关于案件审理组成员回避的决定         

3.关于对审理组成员调整的请示

4.邀请函

市委组织部 市人社局

20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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