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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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社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68X5/2024-0012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办发〔2023〕69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资源开发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人社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境外职业

资格认可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金融局、科学技术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区公安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助力实施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走深走实、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支撑引领等“十项行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37号)、《天津市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津政办规〔2022〕5号),在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2022年版)基础上,市人社局会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及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2023年版)》(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支持和鼓励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才来津创新创业。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天津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各片区及其联动创新区、联动创新示范基地、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统称天津自贸试验区)区域内适用。

二、支持政策

(一)提供从业便利。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执业并提供专业服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目录》内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层级基本标准条件的,最高可对应为副高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本专业上一层级职称的条件(国家规定的以考代评专业除外)。

(二)提供工作许可便利。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在办理工作许可时,可不受学历、学位、工作经历限制,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高精尖产业领域可放宽至70周岁),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条件的,可办理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工作许可证。符合条件的外国高端人才可办理《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

(三)提供出入境便利。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可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多次签证或居留许可。符合条件的纳入办理永久居留便利通道,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

(四)提供综合支持保障。鼓励本市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评价激励等方面,对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的人员给予支持和保障。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的人员纳入滨城人才服务证范围,享受专属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海河英才”卡并享受相应的服务。

三、共享证书查询验证服务

依托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服务平台,本市用人单位可免费在线申请查验拟引进人才职业资格的真实性,促进京津冀人才资源共享。

四、强化《目录》动态管理

实行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制度,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跟踪《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的发证情况、会员水平、从业能力等,对不符合要求的境外职业资格予以退出,对需要增加的予以纳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人社局等六部门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境外职业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2〕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2023年版)

      2.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程序

          

市人社局                   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市规划资源局          市金融局         市科技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公安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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