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市人社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68X5/2024-0014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局发〔2024〕11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培训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人社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

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培训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社局           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24年8月27日



天津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质量,助力更多劳动者成功创业,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培训,是指由市、区人社局组织实施,以激发创业意识、培养创新精神、普及创业知识、提升创业能力为主要内容,按规定给予补贴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  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创业培训政策、工作规划制定和统筹推进、综合管理、资金保障等工作。

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创业培训机构目录管理、教学管理、师资管理、课程研发及信息系统开发维护等工作。

各区人社局、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创业培训政策落实、实施细则拟定、机构日常管理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市、区人社局会同同级教育、市场监管、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创业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工作。

第二章  创业培训机构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机构可以向区人社局申请开展创业培训: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办学许可,并与区人社局签订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协议书;

(二)具有专门的培训场地和按照创业培训技术标准要求配备的设施设备;

(三)具有5名以上专、兼职教学和管理人员,应当包括3名以上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并能承担培训教学任务的专(兼)职创业培训讲师(至少1名专职)和2名专职管理人员;

(四)具备健全的创业培训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五)具有提供后续指导服务的管理团队或服务专家等;

(六)近2年内未发生违法失信行为或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支持同时具备上述(二)至(六)项条件,且认定满3年的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探索开展创业培训。

第五条  创业培训机构实行目录动态管理。各区人社局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公开选拔创业培训机构,对提出申请的机构采取专家评审等方式,择优确定培训机构承接创业培训任务,并签订为期1年的创业培训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实行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动态管理。选拔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市人社局。

各区人社局每年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创业培训机构开展质量评估。经评估合格的培训机构可以向各区人社局提出续约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签订服务协议。违反规定或未按协议约定开展培训以及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应当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条  创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和创业培训技术标准开展培训,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学员报名,确定授课讲师,实施教学活动,提供后续服务。

第七条  创业培训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中移除:

(一)存在以联合办学、培训合作等名义违规转包培训的;

(二)骗取套取或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

(三)因违反人社法律法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法人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发生重大培训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培训内容和师资管理

第八条  创业培训机构可以根据创业的不同阶段和不同业态,分级分类组织开展以下四类创业培训:

(一)初创期培训。“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或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培训。

(二)专项特色培训。符合本市经济发展方向、受创业者普遍关注,投资少、风险小、灵活度高的特色化创业能力培训。

(三)发展期培训。“改善你的企业”(IYB)、“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

(四)师带徒培训。针对有个性化创业培训需求的人员,创业导师开展的“一对一”创业能力培训。

第九条  开展师带徒培训的创业导师,由市人社局面向下列人员公开遴选确定:

(一)具有丰富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成功创业者;

(二)法律、专利、金融和创投等领域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2年以上教学经验、满意度达到2.7分且2年内参加5次全程授课的马兰花项目创业培训讲师;

(四)其他适合担任创业导师的优秀人员。

第十条  市、区人社局每年组织一批具备一定创业基础的培训对象与创业导师进行对接,通过“双向选择”,“一对一”签订师带徒培训协议,协议期6个月。每名创业导师每年最多带培3名创业人员。

第十一条  创业导师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向带培人员提供创业咨询、创业项目、创业计划、企业管理运营等指导服务,并参与创业公共课、创业活动咨询、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大赛评委等创业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市人社局每年组织对创业导师进行考核评价。对无故未按协议约定开展师带徒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以及严重违反培训规定的导师,应当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创业培训机构可以引进、开发针对不同培训对象、不同创业阶段的培训教材、培训课程、教学评价等特色化培训内容,经市人社局评审后可以纳入专项创业培训。

第十四条  创业培训讲师由市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合格的,颁发《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

创业培训培训师由市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组织初选、推荐,经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培训考核合格的,颁发《创业培训培训师证书》。

第十五条  创业培训讲师和培训师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市就业服务中心建立师资库,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每年组织开展讲师提升培训、研讨交流、观摩教学等活动。

第十六条  创业培训讲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与创业培训机构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到事业单位的应当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

同一名创业培训讲师与创业培训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不得超过5家。

第十七条  创业培训讲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创业培训讲师资格:

(一)未按创业培训技术标准和创业培训工作要求授课的;

(二)两年内创业培训授课在5次及以下的;

(三)与培训机构开展虚假培训的;

(四)骗取、套取创业培训资金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创业培训培训师骗取、套取创业培训资金的,以及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序良俗,影响恶劣等情形的,取消培训师资格。

第四章  创业培训实施

第十九条  创业培训的组织、教学、考核,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技术要点(试行)》等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市、区人社局应当组织、鼓励、引导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

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创业培训机构报名,创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者情况和创业意向,指导其选择相应的培训班次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创业培训机构应当在开班前3个工作日向所在地的区人社局提出申请,提交培训计划、培训学员名单、课程安排等,区人社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开班。

第二十二条  每个创业培训班应当安排一名班主任,负责学员考勤、教学日志、授课情况报告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创业培训教学计划完成后,由创业培训机构和创业培训讲师按照创业培训技术标准组织参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考核规程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创业培训机构应当组织创业培训讲师或相关专业人员,为培训合格人员提供以下后续服务:

(一)组织政策宣讲、创业研讨、创业典型宣传、创业经验分享等活动;

(二)组织参加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项目推介等活动;

(三)组织专家和专业机构提供开业指导、管理咨询、代理服务等支持;

(四)协助创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

(五)其他创业培训后续服务。

第二十五条  创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工作台账,全程记录每个培训班学员组织、师资授课、补贴申领、后续服务等情况,并进行归档管理,培训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章  培训补贴

第二十六条  劳动年龄内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学年在校生及毕业离校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六类人员免费参加的创业培训,可以按照规定给予以下创业培训补贴:

(一)初创期培训补贴:按照培训合格人数每人65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机构在学员培训合格后12个月内提供后续服务,期间学员成功创业的,按照成功创业人数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服务补贴。

(二)专项特色培训补贴:按照培训合格人数每人65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机构在学员培训合格后12个月内提供后续服务,期间学员创办企业新增吸纳就业2人以上的,按照每个学员1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服务补贴。

(三)发展期培训补贴:按照培训合格人数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机构在学员培训合格后12个月内提供后续服务,期间学员创办企业新增吸纳就业2人以上的,按照每个学员1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服务补贴。

(四)师带徒培训补贴:创业导师师带徒培训协议履行完毕后,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导师师带徒培训补贴;创业导师履行协议期间及协议期满后6个月内,学员成功创业或创办企业新增吸纳就业2人以上的,按照每个学员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导师创业带培奖励。

第二十七条  鼓励参训学员从第八条(一)到(四)项逐层级参加创业培训,对参训学员先参加高层级培训后参加低层级培训的,对低层级不予补贴,且不得重复参加同类别培训。

创业培训补贴每人最多享受3次(与职业技能培训一并计算),且每年最多享受1次。

第二十八条  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按季度拨付。创业培训机构完成创业培训或提供后续服务后,应当向所在区人社局申报创业培训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人社局按季度拨付补贴资金。创业导师带徒培训补贴由导师本人向所在区人社局申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社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情况进行监管和效果评估。

市人社局应当对已签约的创业培训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对各区开展创业培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市就业服务中心通过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区开展创业培训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抽查检查。

各区人社局应当建立健全远程视频检查、现场检查和电话回访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创业培训机构的监管。

第三十条  创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社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内不得开展补贴性创业培训,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开班:

(一)协议期内违规达到3次的;

(二)擅自改变课程方案和课时计划的,或培训场地和授课讲师、班主任人选与开班申请不符且未提前申报的;

(三)创业培训后续服务效果不佳的;

(四)工作台账不健全的;

(五)学员投诉较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不再符合创业培训机构申请条件的。

第三十一条  创业培训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社局解除创业培训服务协议:

(一)拒不接受或不配合日常检查和抽查的;

(二)当年累计受到责令整改处理两次以上的;

(三)骗取、套取创业培训资金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区承担的创业培训任务量、培训完成情况、管理规范情况,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分配创业培训补贴资金。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创业培训的,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由市人社局拨付各区人社局;其他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由市财政局转移支付各区财政局。

市、区财政局应当配合同级人社部门完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对经查实骗取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机构和人员,由区人社局追回补贴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创业培训尚未领取补贴的,仍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