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天津市劳动关系
和谐企业(园区)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有关单位:
为做好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园区)创建活动工作,结合我市劳动关系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2025、2027年各开展一次,对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园区进行命名。
二、申报条件
(一)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报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1.具有一定用工规模和代表性,用工人数一般应在25人以上;
2.建立党组织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3.近36个月无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审理的案件涉及职工不超过10人且不超过企业用工总数的3%;
4.建立劳动关系预警制度,职工诉求表达制度健全、渠道畅通;
5.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基于岗位价值、兼顾公平效率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
6.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并依法进行备案;
7.重视文化建设,注重人文关怀,有职工文体活动场所并正常开放,企业具有较强凝聚力;
8.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市级劳动关系和谐园区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报市级劳动关系和谐园区:
1.依法建立工会组织、雇主工作组织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能够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各类劳动关系服务;
2.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和矛盾化解机制,近24个月未发生过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
3.园区内企业积极开展创建活动,50%以上的企业被命名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三、工作程序
(一)申报。用人单位及园区符合条件的,可向所在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初审后,于创建活动开展当年7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审核。
(二)考察。创建活动开展当年第三季度,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组织对新申报用人单位和园区进行现场考察。
(三)公示。通过考察的用人单位和园区名单,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各成员单位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命名。公示结束后,经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讨论,作出命名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于已命名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定期了解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对符合条件的,可相应延长有效期;对不符合条件或因劳动关系问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发生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的,应及时取消其资格;要加强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切实发挥创建活动的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升劳动关系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协助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做好创建活动相关工作。
市人社局 市总工会 市国资委
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 市工商联
2025年6月10日
(联系人:张晓奇、李春艳;联系电话:83218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