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
和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加强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库建设,不断提升职称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和本市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
按照国家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作为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主体,负责规范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一)按规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由行业(专业)主管部门、获准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承担行业管理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等按照职称系列或专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组建单位负责,接受组建单位监督。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分别承担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只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同时承担高级、中级职称的评审工作;可以分别组建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分别承担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本市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或用人单位自主聘任,不再组建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相关工作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负责职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严格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应当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的主体职称系列或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相应层级职称评审专家并组建评审专家库;具有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三)严格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程序。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并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1.申报。拟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单位应根据本市相关行业人才需求和专家队伍现状,结合本市现有职称系列(专业)设置情况,经充分调研论证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人社局提出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申请并提交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组建单位基本情况、职称评审实施范围、评审专家库、评审标准、评审方式、评审工作程序等。
2.评估。市人社局对组建申请及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并会同行业(专业)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对工作方案进行科学性评估。
3.组建。经专家评估合格并经核准备案,组建单位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有效期满后组建单位应重新备案。
二、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设
要落实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制度,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完善评审专家库,没有建立评审专家库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原则上不能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一)高水平建立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库要与对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同时建立,并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向市人社局备案。
1.规范评审专家库组成。评审专家库要由相应职称系列(专业)具有相应层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50周岁以下专家应占三分之一以上。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库成员须具有本系列(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中具有本系列(专业)高级职称的成员不少于全体成员的一半。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库成员须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其中:只负责副高级职称评审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库中具有本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的成员不少于全体成员的一半;负责正高级职称评审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库成员须全部具有本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
评审专家库要区分主任委员库和其他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的专家总人数应不低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3倍,其中主任委员库不少于3人。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着重遴选两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天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进入评审专家库。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吸纳部分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本系列(专业)领域研究、学术水平较高、所具有职称层级符合规定的行业专家进入评审专家库。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吸纳一定数量的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评审专家。探索在部分职称系列(专业)中实行京津冀专家资源共享,鼓励职称评审委员会将京冀两地专家和中央驻津企业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从业人员数量较少的职称系列(专业)可以联合京冀等其他省份共同组建评审专家库,探索共同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2.规范评审专家库调整。评审专家库每三年应至少调整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按年度进行调整。每次调整应保留不少于全部成员一半的评审专家库成员,新增成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原评审专家库成员数量,保证职称评审工作的延续性。调整后一般应保持50周岁以下专家占评审专家库成员三分之一以上的比例。新增评审专家库成员所具有职称应与评审委员会评审系列(专业)一致。
(二)高标准遴选评审专家库成员。评审专家库成员遴选要充分考虑行业特点、评审系列(专业)覆盖面和组成人员在各地域、各部门的分布,可以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遴选,也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广泛遴选。评审专家库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本系列(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身体健康,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2.担任本系列(专业)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三年以上,原则上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入选评审专家库,对两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天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该要求。
4.不具备规定系列(专业)层级职称的行政负责人原则上不入选评审专家库。
5.已入选评审专家库的成员退休后,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研判,退休后仍参与专业技术工作、身体健康的专家可继续保留在评审专家库内。
6.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行业专家,在影响期内原则上不入选评审专家库。
要严格评审专家库成员遴选程序,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根据所负责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开展评审专家库成员遴选工作,提出拟调整评审专家库成员名单,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社局备案。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开展评审专家库成员遴选工作时,可以向各委办局人力资源(职称)部门、各区人社局及有关单位征集专家库成员,各单位要予以配合。
(三)规范评审专家库管理。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每年要对评审专家库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评审专家库成员信息准确无误。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按规定对评审专家库适时进行调整和补充,不断壮大评审专家队伍。对违反国家和本市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专家,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立即停止其参加职称评审工作,并撤销其评审专家库成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认真做好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工作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前,要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主任委员和其他评审专家,组成符合规定人数要求的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应当是单数,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按照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25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3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9人。申报职称评审人数较少的系列,经市人社局同意,可以适当减少评审专家人数,但不得少于按照专业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最少人数。
主任委员应从主任委员库中随机抽取1人担任,连续2次担任主任委员的暂停抽取1次。其他评审专家应从其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连续2次担任评审专家的暂停抽取1次,上次评审担任评审专家的人员不得超过本次评审专家总数的50%。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方向分为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或其办事机构负责通知抽取产生的评审专家,通知时间不得早于职称评审委员会召开前5日。
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库建设工作中,要注意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评审专家库管理和使用办法。如遇到特殊情况或问题,请及时向市人社局反馈。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19日
(联系人:王延东;联系电话:83218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