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社局关于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
为推进我市技能人才社会化评价进程,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持续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中就培函〔2020〕16号),现面向全市持续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以技能人才培养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行业协会或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等,可申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或曾参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评价规范和教材的编制工作,具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和较好基础条件。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考评员及质量督导员。
(三)有与评价项目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四)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五)自愿接受各级人社部门的监督。
(六)其他条件:
1.技工院校应正常招生。
2.企业应按《市人社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85号)或原《天津市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津人社办发〔2019〕82号)规定进行备案,并完成培训评价规模500人次以上。
3.其他组织应具有6年以上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经历。申报职业(工种)数5个以下的,所申报的每个职业(工种)培训评价规模应累计达到8000人次以上;申报职业(工种)数5个以上的,培训评价规模应累计达到5万人次以上,所申报的每个职业(工种)培训评价规模均不少于5000人次。
三、申报职业(工种)
申报职业(工种)范围应在《天津市社会培训评价职业目录》(见附件1)内。企业、技工院校申报职业(工种)原则上应不超过其主营业务和主干专业范围。
四、征集流程
(一)申请。申报单位向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市鉴定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初审结果。
(二)评估。市鉴定中心组织专家,采取远程或现场评估形式,通过材料审核、质询答辩和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技术评估,提出专家技术评估意见。
(三)备案。市鉴定中心根据专家意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遴选的原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入选机构名单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备。
(四)公布。经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审查通过的,列入我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申报材料
(一)《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二)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开展评价相关工作的管理制度、表单样本和质量管控措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式样及评价机构印章式样(或相关方案);
(四)专职工作人员和专家团队、考评员、质量督导员等人员信息及相应技能水平证明;
(五)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含场地所有权属证明或房产租赁协议、固定资产清单、上年度经外部审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等;
(六)信息化建设情况说明;
(七)培训评价人员花名册(含联系方式,对培训评价规模有要求的机构提供)。
六、有关事项
(一)征集工作由市鉴定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征集工作采取“随时申报、及时受理”的方式持续开展。申报材料优先通过线上渠道提交电子版,纸质版材料可采取邮寄方式提交。
(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自觉按照备案通过的实施范围和规定要求,在确保评价质量的基础上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主动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本通告自2020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特此通告。
联 系 人:吕本顺
联系电话:022-83635027
电子邮箱:bzb@tj.gov.com
通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47号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
鉴定服务大厅
邮政编码:300384
附件:1.天津市社会培训评价职业目录
2.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
2020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天津市社会培训评价职业目录
序号 |
行 业 |
职业名称 |
职业代码 |
类 别 |
1 |
住宿及餐饮业 |
中式烹调师 |
4-03-02-01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2 |
住宿及餐饮业 |
中式面点师 |
4-03-02-02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3 |
住宿及餐饮业 |
西式烹调师 |
4-03-02-03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4 |
住宿及餐饮业 |
西式面点师 |
4-03-02-04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5 |
住宿及餐饮业 |
茶艺师 |
4-03-02-07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6 |
制造业(机械) |
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 |
4-06-01-02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7 |
制造业(机械) |
车工 |
6-18-01-01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8 |
制造业(机械) |
铣工 |
6-18-01-02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9 |
制造业(机械) |
磨工 |
6-18-01-04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10 |
制造业(机械) |
电切削工 |
6-18-01-08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11 |
制造业(机械) |
冲压工 |
6-18-01-12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12 |
制造业(机械) |
铸造工 |
6-18-02-01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13 |
制造业(机械) |
锻造工 |
6-18-02-02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14 |
制造业(机械) |
金属热处理工 |
6-18-02-03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15 |
制造业(机械) |
模具工 |
6-18-04-01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16 |
制造业(机械) |
机床装调维修工 |
6-20-03-01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17 |
制造业(机械) |
电梯安装维修工 |
6-29-03-03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18 |
制造业(机械) |
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 |
6-29-03-05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19 |
制造业(机械) |
电工 |
6-31-01-03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20 |
制造业(化工) |
制冷工 |
6-11-01-04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21 |
农、林、牧、渔业 |
有害生物防制员L |
4-09-09-00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22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劳动关系协调员 |
4-07-03-02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23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
4-07-03-04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24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保安员 |
4-07-05-01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25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智能楼宇管理员 |
4-07-05-03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26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育婴员 |
4-10-01-02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27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保育员 |
4-10-01-03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28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美容师 |
4-10-03-01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29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美发师 |
4-10-03-02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30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眼镜验光员 |
4-14-03-03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31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眼镜定配工 |
4-14-03-04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32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评茶员 |
6-02-06-11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33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安检员 |
4-07-05-02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34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汽车维修工 |
4-12-01-01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35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
6-30-05-01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36 |
建筑业、房地产业 |
手工木工 |
6-06-03-01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37 |
建筑业、房地产业 |
砌筑工 |
6-29-01-01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38 |
建筑业、房地产业 |
混凝土工 |
6-29-01-03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39 |
建筑业、房地产业 |
钢筋工 |
6-29-01-04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40 |
建筑业、房地产业 |
架子工 |
6-29-01-05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41 |
建筑业、房地产业 |
防水工 |
6-29-02-08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42 |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锅炉操作工 |
6-28-01-11 |
资格目录内人社职业 |
43 |
住宿及餐饮业 |
前厅服务员 |
4-03-01-01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44 |
住宿及餐饮业 |
客房服务员 |
4-03-01-02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45 |
住宿及餐饮业 |
餐厅服务员 |
4-03-02-05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46 |
住宿及餐饮业 |
营养配餐员 |
4-03-02-06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47 |
住宿及餐饮业 |
调酒师 |
4-03-02-09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48 |
制造业(医药) |
医药商品购销员 |
4-01-05-02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49 |
制造业(轻工) |
饮料制作工 |
6-02-06-09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50 |
制造业(机械) |
涂装工 |
6-18-03-03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51 |
制造业(机械) |
磨具制造工 |
6-18-04-04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52 |
制造业(机械) |
工具钳工 |
6-18-04-06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53 |
制造业(机械) |
装配钳工 |
6-20-01-01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54 |
制造业(机械) |
汽车饰件制造工 |
6-22-01-02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55 |
制造业(机械) |
机修钳工 |
6-31-01-02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56 |
制造业(化工) |
酶制剂制造工 |
6-02-05-05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57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制图员 |
3-01-02-07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58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 |
4-04-05-01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59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计算机维修工 |
4-12-02-01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60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音响调音员 |
4-13-02-06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61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印前处理和制作员 |
6-08-01-01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62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印刷操作员 |
6-08-01-02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63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印后制作员 |
6-08-01-03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64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收银员 |
4-01-02-04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65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物业管理员 |
4-06-01-01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66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色彩搭配师 |
4-08-08-04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67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形象设计师 |
4-08-08-20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68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保洁员L |
4-09-08-01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69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养老护理员 |
4-10-01-05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70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家政服务员 |
4-10-01-06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71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办公设备维修工 |
4-12-02-02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72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 |
4-12-03-01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73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
4-12-03-02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74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公路收费及监控员 |
4-02-02-06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75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仓储管理员 |
4-02-06-01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76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快递员 |
4-02-07-08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77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起重工 |
6-30-05-02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78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无损检测员 |
6-31-03-04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79 |
建筑业、房地产业 |
装饰装修工 |
6-29-04-01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80 |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燃气具安装维修工 |
4-12-04-05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81 |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太阳能利用工L |
5-05-03-03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82 |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电气设备安装工 |
6-29-03-02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83 |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管工 |
6-29-03-04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84 |
采矿业 |
钻井工 |
6-16-02-02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85 |
采矿业 |
海盐制盐工 |
6-16-03-01 |
天津市紧缺职业 |
附件2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申请表
一、基本信息 |
|||||||||
名 称 |
|
||||||||
地 址 |
|
||||||||
注册登记 机 构 |
|
机构性质 |
技工院校□ 企 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 他□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资金 |
|
||||||
联 系 人 |
|
职 务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
二、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职业(工种)情况 |
|||||||||
序号 |
职业(工种)名称 |
职业编码 |
是否 新职业 |
培训评价 起始日期 |
已培训评价 人数(人) |
评价等级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人员场地、设备设施以及组织优势、专业优势(含参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教学大纲、教材等编制)等情况 |
|||||||||
|
|||||||||
四、诚信承诺 |
|||||||||
本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自愿退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名称(公章): |
|||||||||
注:请申请单位在单位名称处加盖本单位公章;本表可增行或续页。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5月26日印发
政 策 问 答
一、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申报范围是什么?
答: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以技能人才培养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行业协会或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等,可申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申报条件是什么?
答:(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或曾参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评价规范和教材的编制工作,具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和较好基础条件。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考评员及质量督导员。
(三)有与评价项目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四)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五)自愿接受各级人社部门的监督。
(六)其他条件:
1.技工院校应正常招生。
2.企业应按《市人社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85号)或原《天津市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津人社办发〔2019〕82号)规定进行备案,并完成培训评价规模500人次以上。
3.其他组织应具有6年以上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经历。申报职业(工种)数5个以下的,所申报的每个职业(工种)培训评价规模应累计达到8000人次以上;申报职业(工种)数5个以上的,培训评价规模应累计达到5万人次以上,所申报的每个职业(工种)培训评价规模均不少于5000人次。
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是什么?
答:申报职业(工种)范围应在《天津市社会培训评价职业目录》内。企业、技工院校申报职业(工种)原则上应不超过其主营业务和主干专业范围。
四、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征集流程有哪些?
答:(一)申请。申报单位向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市鉴定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初审结果。
(二)评估。市鉴定中心组织专家,采取远程或现场评估形式,通过材料审核、质询答辩和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技术评估,提出专家技术评估意见。
(三)备案。市鉴定中心根据专家意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遴选的原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入选机构名单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备。
(四)公布。经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审查通过的,列入我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申报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时需提交哪些申报材料?
答:(一)《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开展评价相关工作的管理制度、表单样本和质量管控措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式样及评价机构印章式样(或相关方案);
(四)专职工作人员和专家团队、考评员、质量督导员等人员信息及相应技能水平证明;
(五)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含场地所有权属证明或房产租赁协议、固定资产清单、上年度经外部审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等;
(六)信息化建设情况说明;
(七)培训评价人员花名册(含联系方式,对培训评价规模有要求的机构提供)。
六、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征集方式是什么?
答:征集工作采取“随时申报、及时受理”的方式持续开展。申报材料优先通过线上渠道提交电子版,纸质版材料可采取邮寄方式提交。
七、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承担的义务是什么?
答: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自觉按照备案通过的实施范围和规定要求,在确保评价质量的基础上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主动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主办: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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