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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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适用终局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68X5/2023-0007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规字〔2023〕1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适用终局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范围,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尺度,依法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适用终局裁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

(一)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

1.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

2.奖金;

3.津贴或者补贴;

4.加班加点工资;

5.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

6.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7.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8.其他劳动报酬。

(二)因追索工伤医疗费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总额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工伤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与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三)因追索经济补偿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

1.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未书面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4.其他经济补偿。

(四)因追索赔偿金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

1.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2.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3.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4.其他赔偿金。

(五)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二、终局裁决适用原则

(一)确定“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时,以作出仲裁裁决时的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二)按集体争议立案的案件,单个劳动者的单项裁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的,适用终局裁决。

(三)仲裁裁决事项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同一案件,适用非终局裁决。

三、终局裁决文书制作

(一)终局裁决应在裁决书末尾告知当事人诉权和申请撤销权。统一表述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仲裁机构裁决案件时,对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规定情形的,应当按以下要求分别制作《终局裁决书》(样式见附件1)和《非终局裁决书》(样式见附件2):

1.《终局裁决书》和《非终局裁决书》的文书编号采用“一裁双分号”形式予以区别,即“津×劳人仲裁字〔20××〕裁号-分号”。其中分号“1”为终局裁决书,分号“2”为非终局裁决书。

2.仲裁机构应在终局裁决书和非终局裁决书的“本委查明”及“本委认为”等部分,分别就各自裁决所涉及的内容进行阐述。并在“本委认为”部分结束后,增加“对于当事人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以分别裁决的方式另行处理”的表述。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附件: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书样式)

      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非终局裁决书样式)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