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院校,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人社厅发〔2023〕31号)和《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23〕17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支持在本市依法登记的院校(包括普通高校、高职院校、中职院校、技工院校)申请成为评价机构面向本校学生开展自主评价,可以同时申请成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社会开展评价。
鼓励坐落在本市的其他普通高校,探索面向本校学生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二、关于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范围和条件
本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以下简称《职业分类大典》)中有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技能类职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特殊规定和准入类职业除外),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且有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技能类新职业(工种)。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应当面向本企业职工完成申报职业(工种)评价500人次以上。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报主体为社会团体的,需具有明显行业特性并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有独立从事技能人才培训评价的部门及6年以上行业培训或评价工作经验。社会团体申请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不足6年的技能类职业的等级认定时,可以不受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年限的条件限制。
三、关于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等级与范围
符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结合生产经营主业,依据《职业分类大典》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发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自主选择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
对《职业分类大典》未列入但企业生产经营中实际存在的技能类岗位,可以按照相邻相近原则对应到《职业分类大典》内职业(工种)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四、关于企业自主开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本企业工种(岗位)需要,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对暂时没有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自主开发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范。
调整情况及自主开发的认定工作规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并在本企业范围内实施。
五、关于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融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等多种模式。
鼓励企业根据自身技术优势和认定的职业特点,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认定方式;可以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要求,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攻关、揭榜领题等相结合,结果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衔接。
六、关于参评人员申请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条件
现行各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申请参加各级别职业技能评价参评人员的条件,与《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不一致的,以《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为准(具体申请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条件见附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19〕800号)、《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1〕20号)和《市人社局关于遴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津人社办发〔2022〕24号)同步废止。
附件:1.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条件
2.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报材料
3.用人单位申报材料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4日
(联系人:刘丽洁;联系电话:83218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