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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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执法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68X5/2021-0036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办发〔2021〕57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

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有关处室、市局所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行政执法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分工管辖

按照职责法定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的行政执法工作,由人社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

社会保险行政执法和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人社行政执法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用工地在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案件。市人社行政执法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受理和处理各区管辖的社会保险案件。对管辖存在争议的案件,由市人社行政执法机构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管辖。

社会保险行政执法和管理过程中,涉及人社行政执法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的事项,两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依法做出处理。

二、健全协调机制

健全社会保险行政执法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人社行政执法机构牵头,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和举报投诉等事项处理工作。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度。首次接到来访、来信(含电子邮件等)、来电的部门,是该事项的具体责任人。对咨询社会保险政策的,应当直接予以答复。举报投诉属于本区管辖且本部门负责的事项,直接受理和办理;应由同级人社行政执法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的事项,在收件后及时转办;应由两个部门配合办理的事项,由首问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管辖权不在本区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举报投诉人有管辖权的区和相关材料要件。

(二)实行限时转办制度。各级人社行政执法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举报投诉等事项,需要转办的应当做好登记,自接件或相关工作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节假日顺延),以书面形式移交同级人社行政执法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接到移转案件的部门应主动联系举报投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三)实行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制度。人社行政执法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办理的事项,特别是重大疑难举报投诉案件,一方认为有必要共同研究商讨的,可以以书面形式提请另一方参与研究。人社行政执法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适时组织案例研讨、政策研究,及时解决社会保险行政执法和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四)实行信息共享制度。通过人社信息系统,人社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查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查询用人单位受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情况。

三、加强衔接配合

(一)用人单位逾期不执行社会保险登记限期整改指令书,人社行政执法机构需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理法律文书,连同执法过程中获取的劳动关系、职工收入等证明材料一并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定用人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后反馈给人社行政执法机构,并依法向用人单位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决定。

(二)用人单位逾期不执行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决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提请人社行政执法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人社行政执法机构并提供相关材料,人社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处理完毕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四、严明工作要求

(一)充分履职尽责。各级人社行政执法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依法管理、依法执法,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履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二)认真落实制度。各级人社行政执法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举报投诉接待工作,严格落实首问负责、限时转办、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和信息共享等各项工作制度,形成既分工负责又密切配合、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便捷服务。

(三)严肃追责问责。社会保险行政执法和管理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人社行政执法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对不按规定落实首问负责、限时转办和重大疑难案件会商等各项工作制度的,以及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一经查实,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附件:1.社会保险案件移送书

附件:2.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协办函

附件:3.提请行政处罚申请书

  

  

  

2021年8月25日

(联系人:申阳;联系电话:8321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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