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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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68X5/2026-0000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办发〔2026〕3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单位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组织人事(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现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奖励权限

(一)嘉奖。市属事业单位,市级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区属事业单位,区级机关、区属企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街道、乡镇所属事业单位,报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记功。市属事业单位,市级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区级及以下事业单位,报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记大功。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出申请,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关于对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的奖励

(一)从同一个主管部门所属的不同事业单位抽选人员组成的工作团队:市属事业单位,市级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作出嘉奖或记功奖励决定;区属事业单位,区级机关、区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作出嘉奖决定,记功决定报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从不同主管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分别抽选人员组成的工作团队: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协调各有关主管部门联合作出。

三、关于奖励程序

(一)有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种类、条件、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经集体研究决定后予以公开。

作出定期奖励时,街道(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奖励比例(名额)可以根据实际在本街道(乡镇)范围内统筹使用。

(二)拟奖励对象所在单位填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履行审批程序。

需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的,由拟奖励对象所在单位提出建议,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奖励工作方案、现有工作人员总体情况、拟奖励对象名单、主要事迹材料及奖励审批表。

(三)奖励决定单位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对拟奖励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奖励决定单位在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示。

(五)奖励决定单位作出奖励决定并予以公布,公布范围一般为受奖励人员或者集体所在单位。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可以向社会公布。

(六)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在奖励决定作出1个月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报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备案表》。

四、关于实施标准

(一)实施奖励一般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进行。已授予称号的,不再给予嘉奖、记功、记大功等奖励。

(二)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分别为:嘉奖1500元,记功5000元,记大功12000元。

(三)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四)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实行编码制,证书和奖章、奖牌的编码对应一致。编码形式为“年份+NO.数字”,如“2026 NO.001”,由颁奖单位统一编码。证书编号印制在内芯正面,编码文字距离左侧3.4厘米,下侧3.4厘米,字体为黑体,颜色为黑色,字号为18磅,年份与“NO.数字”之间空半个字符;奖章编号刻制在奖章背面,颁奖单位名称下方,字体为黑体,字号4.5磅,采取雕刻工艺,颜色为深棕色;奖牌编号刻制在奖牌正面木质边框右下角,距右侧6.8厘米、距下侧1.7厘米处,字体为黑体,颜色为黑色,字号为23磅。其中,编码年份与落款时间年度保持一致。

(五)各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将奖励证书、奖章、奖牌的制作单位向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报备。

五、关于奖励监督

(一)按规定撤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的,由受奖励对象所在单位填报《撤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或《撤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按原奖励审批程序予以撤销。

需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撤销奖励的依据及撤销奖励审批表等材料。

区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奖励权限,直接作出撤销奖励决定。

(二)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在作出撤销奖励决定后1个月内,应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报送撤销奖励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被撤销奖励人员(集体)基本情况、撤销奖励原因及依据、被撤销奖励种类、证书(奖章、奖牌)的收回及注销情况、撤销所获待遇情况及追缴所获奖金等情况。

(三)撤销奖励决定应予以公布。公布范围一般为撤销奖励人员或者集体所在单位。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可以向社会公布。

(四)个人奖励决定及撤销奖励决定相关材料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单位文书档案。集体奖励决定及撤销奖励决定相关材料存入单位文书档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备案表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备案表

      5.撤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6.撤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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